(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在提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内,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
2、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
3、借款人应向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递交《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经同意后重新计算、确定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并与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签订《借款变更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存款不足,致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6l号文件的规定,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将通知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违约偿还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方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在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5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不予贷款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同意贷款的,自借款人借款资料提交完备至贷款资金发放不得超过30日。发生上述不作为行为的,由山西焦煤或所属子公司视不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向骗取人追偿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