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即二手房)后,在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可以同时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时效为交易完成后30日内。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的,在实际发生12个月内均可凭相应资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
第二十九条 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解除劳动关系证书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工作调出所在的市、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山西焦煤内部单位之间调动或调出山西焦煤,且属同城调动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银行账号,由中心或所属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职工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凭结婚证、户口簿、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借款合同(复印件)、还贷凭证单据,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贷后提取每年办理一次(按贷款发放月起计算年度),每次提取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前还贷的提取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十四条 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提取时应持租赁合同、缴租发票、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及配偶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以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按核定金额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将资金划转至出租方开户行账户上。
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积)。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方在山西焦煤缴存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
第三十七条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均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积)。
“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办理提取时,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方在山西焦煤缴存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方在山西焦煤缴存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 职工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出、在职期间死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同时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职工在办理上述提取时,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或《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同时提供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欠付部分和个人不再要求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履行支付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条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将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管理,同时由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凭证,经所在单位盖章后交职工,以便职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提取、转移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提取、转移业务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4、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转账手续;
5、实行托管管理的和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职工可随带相关证明,直接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二)提取业务办理相关要求
1、职工及直系亲属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首先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各自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履行审核手续。
经单位核实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后,由专管员复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留存,一份申报),并加盖审核印鉴。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要将相关资料凭证原件、复印件统一交由职工或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到相应的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及相关审核资料,办理提取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及直系亲属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应将付款票据按单位分类,并及时传送,以便账务核对。
5、职工及直系亲属不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中心或三个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持相关资料分别进行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在接到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申请后5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办理的应给予理由说明。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证明、调令等原件资料进行审验,审验无误后返还原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审验人名章。留存的复印件为一式三份,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还款担保,中心、管理部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中心、管理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山西焦煤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中心及各管理部的管理费用和山西焦煤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补充。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中心管理费用;
(三)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四十七条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由中心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管理部发生呆坏账时,经中心审批下拨,办理呆坏账核销。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坚持“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依法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批、对外严格保密,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中心、管理部必须建立呆坏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坏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坏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中心、管理部必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中心、管理部对已核销的呆坏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坏账继续催收。已核销的呆坏账以后又收回的,上缴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 依照《条例》的规定和现实状况,中心、管理部人员编制由山西焦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核定,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中心参照山西焦煤机关费用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山西焦煤财务部批准后使用。管理部的管理费用,暂参照现行政隶属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中心批准后由中心拨付使用。全年不得突破预算批准总额,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