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室:
为适应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焦煤对原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办法(山西焦煤发〔2009〕9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13年3月8日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原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隶属山西焦煤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区域和业务需要下设西山、汾西、霍州三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
中心履行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职能管理和山西焦煤机关本部、直属单位及煤炭销售总公司、国际发展公司、国际贸易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公路煤焦物流公司等山西焦煤委托的部分子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直管。对所属管理部暂实行授权管理,逐步实现四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第六条 中心依据山西焦煤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方案制订及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编制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按期返还。
(四)负责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集、使用和分配。
(五)审核管理部人员编制及年度经费预算。
(六)审核管理部在商业银行新增账户的开设。
(七)指导、监督管理部及山西焦化集团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八)负责中心直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的日常管理。
(九)负责中心直管的住房公积金利息的按期计提和结转。
(十)负责中心直管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业务核算。
(十一)办理山西焦煤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中心授权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和宣传。
(二)编报、执行本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负责本部所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利息的按期计提和结转。
(五)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按期返还。
(六)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年末上缴中心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七)编报本部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办理中心授权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按月记载职工个人扣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足额为职工进行缴存;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按月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新成立的单位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填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法院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证明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视具体情况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封存、托管或者注销缴存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审批表》,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或者《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统一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标准,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中心每年年初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标准和山西焦煤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向山西焦煤递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缴存额度上下限调整议案;
(二)山西焦煤在规定的范围内,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额度;
(三)中心、管理部根据山西焦煤批复,于当年六月底前组织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上下限额度的调整准备工作;于当年七月正式开始按调整后的基数、比例、上下限额度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选择测定:
将工资总额分为应领工资和其它工资两类,应领工资特定为职工工资表中的月应领工资,其它工资特定为职工工资总额中除职工工资表中的应领工资以外的其它工资收入。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领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其它工资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领工资由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应领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其它工资由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其它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确定。
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包括绩效工资、抵押兑现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包括婚、伤、探、病假工资,年薪休假工资,学习工资,附加保留工资等)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如下:
(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遇有调整的,按山西焦煤年度下达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额度的确定: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实行上、下限额度缴存制度,按年度测定并公布。上限额度标准暂按山西焦煤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乘以相应缴存比例确定;下限额度标准暂按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乘以相应缴存比例确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高于或低于山西焦煤规定的上、下限额度的,按山西焦煤年度下达的上、下限额度标准执行。山西省制定统一上、下限额度标准后,按省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补入职工工资,再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