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山西焦煤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在职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有效之日内提出:
1、购买(不包括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效为支付首期资金之后至结清全额资金之前;
2、购买二手房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效为交易完成后30日内;
3、装修贷款申请时效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装修费用投入达到合同金额的40%之前;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业务管理的城镇区域内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并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文件;
(五)当地具有三级资质医院出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康证明;
(六)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低发放额度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贷款最高发放额度取以下测算的最低额度(测算的贷款额度不是贷款的必须发放额度,实际发放额度还需结合借款人的申请额度等因素最终确定):
(一)购房性质限额法
1、购买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与购房首付款的差额;
2、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交易总价款的70%;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60%;
4、装修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的60%。
(二)归集总额测定法
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归集额为基数,按不超过申请贷款时至退休期间正常可归集总额的两倍为贷款最高额。
贷款额=(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12个月×申请贷款时至退休时段+配偶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配偶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12个月×申请贷款时至退休时段)×2倍。
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
(三)归集类别限额法
借款人和配偶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45万元);仅借款人一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45万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发放的最短期限不得低于1年,在职职工至国家规定退休时间不足13个月的,贷款申请不予审批,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长期限取下列期限的最低期限:
(一)中心、管理部发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含30年)。其中贷款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贷款额2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超过20年(含20年);贷款额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30年(含30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之时至国家规定退休的时限,借款人最终还贷期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最长年限=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去尾数,取整年)
(三)购买现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住房剩余使用年限(住房使用年限按40年计算)。
住房剩余使用年限=40年-住房已使用年限(去尾数,取整年)
住房已使用年限=住房交易日期-住房竣工日期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是指以保函形式向贷款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愿意为借款人履行其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单位和担保个人。
本办法所称置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所在地成立的,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担保单位特指山西焦煤及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子公司委托的经营单位(矿、厂、院)。
担保个人特指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山西焦煤职工。
担保采取双方自愿原则。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保证担保的主体可以选择;保证担保的主体也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但保证合同一经签订,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条 保证人为置业担保公司的,应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借款担保意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提供担保前的月度财务报告(原件);
(五)置业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和期限保函(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的担保意向表中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所在的单位,应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借款担保意向,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担保,需经借款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单位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案(借款人调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单位党政部门据此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二条 保证人为职工个人,应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借款担保意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提供该职工准确的退休时间、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证明(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
(三)保证人担保的还款资金额度和期限保函(保证人担保的还款资金不得超过担保人在国家规定退休时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累计缴存额度,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
(四)借款人和保证人所在单位提供保证人发生调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及时告知并变更担保人的承诺(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的个人借款申请书、担保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书(即单位意见)需经借款人和保证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案(借款人或保证人调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单位党政部门据此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为职工个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可担保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保证人至国家规定退休的时限。保证人可担保的年限少于借款人贷款年限且愿意为借款人履行担保的,保证人在退休时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直至借款人偿还贷款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