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人担保的资金不得超过保证人至国家规定退休时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90%;
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月缴存额×12个月×保证人可担保年限)×90%
(三)保证人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提取、转移本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需提取、转移本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行与借款人、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协商,经三方同意方可办理保证人的变更合同。
(四)借款人可提供多人为其实施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资金合计额度必须大于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发生意外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由保证人、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受托银行、中心或管理部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十七条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资料及费用
第十八条 个人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中心或管理部提出贷款意向,咨询并领取《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按填表要求填妥审批表后,与所需的其它资料一并送中心或管理部初审;
(三)中心或管理部贷款专管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调查、审核、确认,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度,并由贷款专管员签署意见,报请贷款审核员(信贷科长,下同)复核;
(四)贷款审核员审核通过并报请中心主管信贷副主任、主任或管理部主管信贷副部长、部长审批后,向受托银行签发《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受托银行据此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办理借款登记发放手续;
(五)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审批发放制度。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第十九条 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中心或管理部交存以下共性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单身者需提供单身证明、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
3、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保证人相关资料。
(二)除上述资料外,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性质,还需交存以下资料:
1、购买房改房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所需资料:
购房首付款复印件(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原件。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资料:
购房首付款复印件(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所需资料:
购房首付款复印件(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
4、购买二手房所需资料: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过户后的契税发票复印件。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料:
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投入自有资金40%以上(含)的有效证明原件。
6、装修住房所需资料: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复印件、装修合同原件、自投装修资金不低于40%的装修发票或收据原件。
(三)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必须对上述一、二项规定资料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验,并一式二份在留存的复印件后加盖审验人名章。
(四)职工购买山西焦煤及所属子分公司开发建设的自住住房时,申请个贷的资料免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在申贷资料审验完毕,决定放贷之前,应当通过咨询调查、现场勘验等方式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贷款应缴费用:贷款各类收费标准按太原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
(一)借款人、受托银行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三)以共有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共有权人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
(一)借款人购买新建住房或期房的,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二)贷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账方式划入贷款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当贷款资金不足时,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贷款合同的还款约定通过受托银行进行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 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限和还款金额从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进行扣款还贷。
第二十六条 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法,借款人在申贷时可以选择,但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一)等额本息月偿还法是指每月还款额相等,每月偿还本金额先少后多,偿还利息额先多后少,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紧张的借款者;
(二)等额本金月偿还法是指每月偿还本金额相等,偿还利息额随本金的减少而减少,月还贷额逐月递减,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不太紧张的借款者。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率。借款人的还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在调整利率前已发生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八条 提前还贷。借款人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经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原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可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