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发〔2011〕238号 2011年3月16日
各子分公司、机关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促进企业民生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根据山西省和太原市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政策要求,经山西焦煤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
(一)贷款条件及资料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装修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装修贷款,必须在装修住房过程中提出,必须具备《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2、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
3、装修合同。其中装修合同的平米单价不得超过2000元。
4、不低于装修费用50%的装修收据或发票。
5、所装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房屋产权的购房合同、付清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6、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
(二)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发放额度取以下规定的最低额度:
1、装修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装修合同的费用总价。
2、装修住房的面积在100㎡以下,装修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装修住房的面积在100㎡以上,装修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款执行。
(四)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
贷款相关合同的签订、贷款担保的办理,均比照《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购房贷款的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五)贷款发放
装修贷款资金应划入装修公司账户。申请装修贷款时,装修费用已等于或超出贷款额度的,装修贷款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六)其它事项
装修贷款的审核、办理和贷后管理严格按照《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宽展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效
调整《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即将“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可凭以上文书在实际发生6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及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实际发生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