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执行上下限标准。中心每年3月30日前,以山西焦煤集团文件形式下达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标准,各管理部要以子公司文件形式及时(4月30日前)转发至各缴存单位。
一、操作流程
(一)单位专管员于每年5月30日前,依据山西焦煤集团下达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标准编制《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表7)和《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明细表》(表8)各两份,履行审核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专管员持《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和《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明细表》,报中心(管理部)归集部门审核,中心(管理部)审批后,归集部门留存一份,返单位专管员一份。
(三)单位专管员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中心(管理部)批复,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向所属基层单位(部门)下达核定的各基层单位(部门)职工的个人、企业月缴存额度扣缴标准,并安排于每年7月(工资月份)起按新缴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二、相关要求
(一)《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明细表》表中:
1、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单位财务部门统计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填列。
2、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山西焦煤集团规定的上下限标准确定填列。
3、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按山西焦煤集团下达的缴存比例填列。
4、个人缴存额=缴存基数(月均工资总额)×个人缴存比例。
5、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月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
6、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的计算均采取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
(五)中心(管理部)业务管辖的内部单位调动职工的月缴存额,按中心(管理部)出具的《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表9)所列扣缴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如《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上没有标明扣缴标准的,可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新缴存额。
(六)山西焦煤集团内部跨中心(管理部)调动职工的月缴存额,按调出单位出具的《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职工调动转移介绍信》(表10)所列扣缴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新缴存额
(七)山西焦煤集团外部单位调入的人员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