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山煤电制定下发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职工转岗安置指导意见。
西山煤电明确了以下标准:一是对于外派转岗至地方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安置的人员,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参照两种标准进行,且不低于当年原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在创收待遇方面,由职工所在单位与地方政府指定单位协商合作模式,签订合作服务费标准,创收收入以个人服务标准支付的,全额支付职工个人;创收收入以总费用形式支付的,由原单位根据职工工作表现考核发放,原单位不得结余。三是职工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管理,按照职工实际收入计算个人工资总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单位及时与被服务单位结算上月服务费用,按时发放工资,基本薪酬与创收收入合并计算为个人工资总额统一发放,不得分别发放。
西山煤电指出,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后的富余人员安置到地方政府指定单位创收,一是为保障职工在过渡期的正常生活,二是为更好地安置转岗分流富余人员。对于因改革改制而产生的富余人员,西山煤电鼓励各单位通过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进行妥善安置;原单位解决不了的,由西山煤电与职工所在单位协商后予以安置。